其他疑问解答

新转入的党员,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时需查核的材料

发布时间:2024-05-07
阅读量:327
      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规定,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,如有必要,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。

        根据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重新修订了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。对于2014年5月28日以后入党党员的档案核查主要有:入党申请书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材料、政治审查(函调)原始材料和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、发展对象期间材料、自传、《入党志愿书》、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材料、转正申请书、党校培训、思想汇报等材料。

       对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,没有《入党志愿书》等入党材料的党员,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。缺少党员档案材料的,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说明或补办。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,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,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,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。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(需由县或县级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),证实其党员身份的,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,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,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,一并存入本人档案。